书名:经典名家系列画鸟的猎人

§§五十二、小偷向警察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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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长林

    表面看来小偷并无“三只手”,其实小偷不劳而获细胞格外发达。乘客上了公交车,不是看着情人面,就是瞧着窗外景,多少有点情深深;小偷上车后不是聚焦衣兜,就是盯住挎包,眼睛总是贼溜溜。乘客伸出手去,也许牵伴侣,也许扶栏杆;小偷若伸手,却是欲将人民币窃走。人都说生存状态高度紧张,不利于放松心情。因此,我一向不大信小偷也有幽默感。不过,报上一些小偷新闻看得多了,又不得不承认:小偷原来也是挺能搞笑的,且搞笑水平不在小品演员之下,所以不够“知名”,无非是没在春节晚会上露脸。

    有个小偷先是将一家高科技公司机密材料盗走,又为受害公司换了一副新门锁,同时将钥匙放在门前。如果不是单纯搞笑,小偷心思便不大好猜:是做了坏事,略有悔意,来点补偿,还是调侃失主,炫耀自己江湖行走,技高一筹?小偷得手之后,溜之大吉者多见,耗时费力替失主亡羊补牢者甚少。该小偷心态不可谓不从容,故有机会上报纸社会新闻版。

    江苏仪征有名小偷,二十天内居然对同一住户“三顾茅庐”。前两次未能入门,只用扳手破坏了防盗网。主人倒还客气,在门上贴纸留言:“已知你光顾过,我没换门锁——皆因家无长物,请勿白费心机。”提醒小偷不要再做无用功。小偷不听劝告,第三次下手,结果屋是进了,却一无所获。小偷如法炮制,也给户主留言:“你多少留一点,不然当心电视机洗澡!”不仅为下次光顾打下伏笔,连心态也显得气急败坏。古人雅称小偷为“梁上君子”,而此处惟觉“梁上”气焰逼人,“君子”风度荡然无存。

    小偷最不喜欢打交道的人,依我瞎猜,第一位应该是失主,第二位恐怕就是警察。通常说来,小偷同警察打交道,都是被动的。一旦与警察主动“热身”,不用说,准是搞笑开始了。美国《世界新闻周刊》最近载文,说澳大利亚神偷杰克·佩宁,66岁这年正在佩斯市一栋豪华公寓养老。忽一日“老夫聊发少年狂”,想唱罢“天鹅之歌”就金盆洗手,盯准隔壁四单元主人不在,欲从二楼窗户翻到邻居屋里,不料反倒进了三单元自己家。佩宁本人老眼昏花,公寓陈设大同小异,该出手时就出手,立体音响、电视机统统搬走,外加180美元权当小费。黑市销赃,得意洋洋,一进家门,顿觉异常,急忙报警。警察取证了后窗台脚印,判定盗贼并非别人,正是佩宁自己。好在澳大利亚民法中有“一个人是不能盗窃自己的财物的”条款,指控遂被撤消。大水能冲龙王庙,小偷为何不能盗自家?真叫人笑得肚子疼。

    不管本土小偷主观上有无与外国同行“接轨”愿望,只要失手后能想到向警察求助,客观上也该算殊途同归。2003年12月15日《京华时报》曾有报道,说有个黄先生于前一日上午10点,在分钟寺家世界分店偷了两双袜子。人赃俱获后,黄先生按要求写下承认偷窃字据,又被店方工作人员从钱包中抽去百元大票三张。黄先生随即以小偷身份拨打110,要求警方处理此事。

    小偷给警察打电话希望维权,就像耗子给猫作“家教”,乍一看十分搞笑,细一想则令人欣慰:毕竟小偷维权意识觉醒,也是全社会公民法律意识觉醒之一部分。黄先生虽说行为违法,脑袋并不糊涂。他相信法律制裁,肯定会比店方“私法”处理,来得规范,来得公正,两害相权取其轻,才要求警方干预。在遵纪守法人心目中,小偷纯属“坏人”,但法律并不是专为“坏人”制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好人”权利,如果不能从保护“坏人”权利开始,最终保护“好人”权利也会落空。如果人人都以执法者身份出现,那么人人都可能成为这种执法方式的受害者。

    乱世英雄起四方,盛世小偷下手忙。每个时代都有小偷,稗官野史亦不乏小偷搞笑记载。只是小偷向警察求助之举,最具法治社会色彩。它说明法治阳光,完全可以照耀到每个公民身上。

    原载《教师报》2004年10月20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