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干了吧,都判死刑了,还待什么?通过正常程序咱们整不过老华家,我和三儿(振平)现在整了两条猎枪,两支长杆口径枪,你选个日子,我们半夜摸进来救你,加上武警两条微冲和管教一支手枪,咱们足够用了,余下的用自制的口径枪。”
振平说:“大哥,我和二哥说了,让他照顾妈,还有把我大侄儿抚养大,无论我二哥以后有儿子还是姑娘,咱家都断不了后了。”
我转身看看二弟振库,说:“你呢,也是这个意思么?”
振库说:“我说设法见你一面,让你决定,咱们不留遗憾!”
“不行,这是一条不归路。”我苦笑着说。“死一个,不能搭七个。我就有三个要求:第一,在我没执行死刑前,该努力的地方,一定尽全力努力,争取打赢官司;第二,无论我发生任何举动或后果,你们谁也不能轻举妄动,否则,我死了也不会原谅你们。你们两个负责把妈照顾好,把你大侄子抚养成|人,当哥哥的,就感激你们了;第三,只要你们俩活在世上一天,必须把官司打下去。按正当防卫,如果是我自己死的,就不用打官司了,因为有人付出代价了,”我说。
元月8日晚23时左右,两个脚镣子上的铆钉砸堆的部分,我用锯条基本已经清除干净,如果稍稍撬动一下,铆钉即容易脱落,这样两只脚镣子就卸下来了。这时,我的心里更加矛盾,究竟是行动,还是等二审结果?我反复折腾了一夜。天放亮了,一数烟头儿,抽了整整三十多支。这是一场艰难的思想斗争,一旦采取行动,开弓没有回头箭;如果等二审结果,现在只能有百分之五十的胜算。望着窗外渐渐清晰的天空,我心里产生一种危机感。是啊!又一天到来了,如果打不赢官司的话,离死亡也就近了一天,随着恐惧的来临,不甘心这样死去的念头占了上风,我决定不等了,曲禄太所长是今天晚上值班,那样的话,就选择今夜行动。我把镣子用布包好。
我把剩下的一瓶白酒都喝了。早晨,号里人都起床了,我把烟头给大伙分了,这对他们来说算是很大的收获了。我告诉号里人吃饭时别喊我了。于是我蒙头开始睡觉。我知道这个时候,我睡一天的觉,看守所也不会管我。
下午7时左右,我是被尿憋起来的,方便后,感觉这一觉睡得很踏实。我用凉水泡了三袋方便面,号里有家里送的鸡蛋酱,这顿饭吃得很香,我想先吃一顿,等到半夜22时左右再吃一顿,如果半夜冲出去的话,明天早晨根本没地方吃饭,只能在法院的天棚里蹲着等上班。
我吃饭的时候,问号里人今天是哪个管教值班,号里人告诉我说是杨学峰管教。我问:“没看见曲所长吗?”号里人说:“没有。”我心里想,也许白天杨管教替曲所长值班,曲所长有什么公事或私事。等一会儿再说吧。
20时左右,杨得峰管教进来溜道子,看来准备睡觉了。“杨大叔,我想找曲所长谈话。”我试探性地问。
杨管教说:“所长没来,我们串班了,睡吧孩子,有事明天再说。”
按杨管教的话分析,曲所长是后天值班,看来,还要再等两天。
第二天,也就是元月10日上午,我正在睡觉,我这两天是准备什么也不想了,越想越闹心,想多了又怕心里产生动摇。干脆,只要迈出第一步,下一步就什么也不想了,只有坚强地走下去
正文第八章极度煎熬(二)
更新时间:2014-3-1017:05:29本章字数:2505
“宋振岭!”管教在喊我,我睁开眼睛一看,管教在开号门。我开始穿上衣、穿袜子,下身不用穿,平时仅套一条绒裤,这样出去就行。我走出号门,“可能是曲所长找我谈话”,我心里想。
管教把我带到走廊顶头处,我奔值班室走去。管教喊我:“这屋,你往哪儿走啊!”
我推门进屋,屋里坐着一个准备记录的和一位披着大衣一米八左右个头、四十出头的中年男子。这位男子指着凳子说:“你坐下吧!”我有些疑惑地看着他。
“我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你的上诉状和材料,我们已经收到。”他说。
“你是哪儿的?”我忙问道。
他又补充说:“我是省高院承办你案子的二审办案人。”
我听后,“噗通”一声跪在了地下,眼泪顺着眼角流了下来。这不仅仅是一种求生本能的反应,似乎是一种压抑了太多太多的委屈,顷刻间喷发了出来,这不仅是最后一次机会,也是第一次,历时三年跨出地方势力影响的关键一步,假如我尽力去争取了,省高院的态度也是那么强硬或不明朗,那么,采用正当途径解决的可能性算是彻底没有了。因此,我明天就可以毫无顾忌地采取行动,一场震惊全国的血案会让这些混进执法队伍中的“王八蛋”付出惨重的代价。
高法办案人忙走过来往起扶我,边扶边说:“宋振岭,你听我说,你赶紧起来,你这样我没法审你了。”
“我就跪着让你问吧,也许这样能把我的冤枉说明白。”我说。
高法办案人说:“你听我话,必须起来。有什么话坐着说。我和你这么说吧,我不管一审怎么判处你的,我今天来是代表一级组织来的,任何人干扰不了我的办案。我还告诉你,宋振岭,我杀,要杀你个心服口服;我留,要留你个心服口服。你站起来,别耽误事儿,提完审后,我还要去给你取证。”我听了他的话,仿佛找到了一点公正的感觉,我站起来坐在了凳子上。
他朝书记员要了一支烟递给我说:“先抽支烟,稳定一下情绪,一会儿好回答我的问话。”
办案人说:“宋振岭,你的观点材料上写得挺明白了,咱们争取时间,别啰嗦,我重点是给你取证,我就问你几个问题,你看行不行?”
我说:“行!”
办案人让书记员做记录,开始按常规审讯一样,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问了一遍。之后问我:“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刺的华宇?”
我说:“是在他举着铁皮包的木棒打向我爱人头部(目标是三弟宋振平,此时我爱人抱着三弟的头)时,我刺了他腹部一刀。”
他又问:“你刺完华宇后,再见没见到华宇?”
我说:“他受伤后,没有马上离开,我转身追另一个人回来时,见他空手跑入人群里了,此后,再也没见到华宇。”
办案人又问:“你刺华宇之后,回家里和别人讲这个经过了么?”
“没有,也没有时间谈。”我说。
办案人问:“在你投案自首的途中,被公安机关碰上,当时都谁陪着你一起来的?”
“所继生的母亲,她和我一同前来,想看看她儿子所继生。”我答道。
“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办案人接着问。
我说:“我只恳请上级法院能够慎重处理此案。”
办案人让我在材料上签字的时候,我特意看了一眼记录上办案人的姓名:“崔振东。”
“你们家离这有多远?”崔法官问。
我说:“开车也就二十分钟吧。”
崔法官说:“就这样吧,我们马上去取证。不过,宋振岭,我告诉你,你的表现看守所领导向我反映了,我希望你要善始善终,好不好?”
我点了点头。
临出门的时候,崔法官笑着拍了拍我的肩膀。(这是一种善意的举动)
我回到监房后,朱佩金第一个问我:“怎么样?”
“高法到五一村去为我取证去了!”我说。
“你看办案人的态度怎么样?”看守员扒在栏前没走,也关心地问。
“始终说话、问话语气都很温和,问的问题也不刺耳,都是对我有利的问题。”我如是说。
“看来有戏!”号里人都说。看守员拎着钥匙走了。
我说:“但愿如此吧,在没有合议下来之前,危险与希望并存。”
晚上就寝后,我的心里有一些轻松。
我对朱佩金说:‘从提问的问题来看,第一,重点是问在什么情况下刺的华宇,这是肯定我是否具有防卫情节;第二,问我回家后和别人谈没谈刺华宇经过,这是核实那份传来证据;第三,问我投案自首时的证明人,是重视了我的投案自首问题。而且,崔法官还说:要杀,杀我个心服口服;留,留我个心服口服。可以肯定地说,杀是肯定杀不服我,如果留我能留服我,只有正当防卫能留服我,显然,现在办案人有按防卫认定的意图。“
朱佩金说:“那是再好不过了,如果那样哥们都替你高兴。“
我说:“结果有这么几种:一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二是防卫过当,无论是杀人或伤害定性,有投案自首情节,要不免予刑事处罚,要判也判不了几年;三是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够不上情节恶劣,适用不上“严打”条款,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那事件的起因和事态进一步扩展,均是华宇一手造成的,华宇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其次有投案自首从轻情节,如认定这两个情节,是十年至十二、三年之间的罪,认定其中一个情节是十五年的罪;四是,假如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变,认定上两个情节,是无期或十五年有期徒刑;相反,认定上其中一个情节就是死缓;五是继续维持原判。从今天提审的情况分析,死刑的可能性不大了。”
朱佩金说:“超过十年罪就申诉。”
我说:“那是后话了。”
夜很深了,我在心里想:“明天就是曲所长值班了,冒险行动应当放一放,下一步,听一下北京律师的意见和高院交流的结果;第二,了解一下家里传来的信息
正文第八章极度煎熬(三)
更新时间:2014-3-1017:05:29本章字数:2326
这期间,地区中院陆续地判了三个死刑案,一个死缓案件。其中死刑有陈小平一个,是以故意杀人定的性;另一起是抢劫罪,王江是讷河市的农民,同案犯是监狱看押犯人的武警,已退伍。两个人合谋将调木材的老客骗到没人处,退伍武警王金成用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套住被害人的脖子,用大背的方式勒住被害人,之后,王江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数下,致死后,将支票掏走,把被害人埋入雪堆里,二人将十三万余元钱从信用社取出,挥霍。一审对王江和王金成均判处死刑。王金成以自己是从犯为由提出上诉,王江服刑;另陈小平也提出上诉。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的,也应报上级法院进行复核程序。
在省高院提审完的几天里,一直没传进来信息。我请求看守所要见我的律师。两天后,陈律师才来会见。我问律师是否和崔振东法官见面了。陈律师说:“见面了,这次来加格达奇仅复核你一个死刑案子,之后,就到山上(其它区县)还有六个死刑案子复核,走的时候,我到车站送崔法官去了!”
我问:“你们谈话,他对案子是什么态度?”
陈律师说:“崔振东是负责牡丹江地区死刑复核的。这次,为了复核你的案子,高院领导特意把他调过来到大兴安岭办一趟案,临来时,院长还特意嘱咐要对宋振岭的案子认真核实一下。高院对一审判死刑,挺不满意。”
我说:“我一直没理解,死刑案件必须得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我的案情本身就有很多争议点,一审对这样的案子怎么不通过审判委员会呢?判决中却只有合议结果。这足可以说明在某种程度上,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还不能为法院完全起到负责的职能作用。”
陈律师笑了笑说:“被害人家属又向法庭交了一份材料,说你平时不学无术,游手好闲,把自己的父亲给气死了。”
我说:“那是无中生有,这一点法院感兴趣的话,可以去核实去。”
陈律师说:“崔振东法官到五一村去取证时,村支部书记已经找办案人了,还给你出具了证明,证明你是进步青年,为人热心,经常在村里做好人好事,帮助孤寡老人。对了,我还收到一封四百多人的群众联名信,复印后寄给了省高院和省委领导。”
我问:“是什么联名信?”
陈律师说:“主要对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结果表示不公正,并介绍了被害人生前所做作为,说你是为民除害。”
“是否为民除害,正义之举,这种抬举我不敢接,被害人犯死罪应由法律处罚他。或许群众联保够死刑的话会给留口气。现在关键的是:一审判决认定我是情节恶劣,罪行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提法,和群众的联名信是多大的讽刺啊!“民愤”都能信手拿来,歪曲事实判决又有什么不敢的呢?
元月17日,陈荣国律师领着北京来的田文昌教授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的林清律师来会见我了。
田律师和林律师就案件的有关细节问题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并告诉我相关的证据已经提取完毕。
我问:“您们和高院见面了没有?”
田律师说:“我和省高院有关人员已经交涉了此案,高院领导非常重视你的案子。临来时,也和崔振东法官见面了,都已经明确表态,一定会认真对待。”
我说:“田律师,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案件的背后的。这股力量能不能影响到二审不可估量。”
田律师说:“这起案子每一步动态,我们会及时掌握,另外,我们从北京临来时,也已经和最高法院反映了情况,最高法院也很重视。放心吧,没那么严重,主持正义的人还是很多的。”
我说:“那高院一旦执行死刑,你们能马上知道么?”
田律师说:“这你就不用担心了,我会随时掌握情况的。”
“那我就放心了。”
我问田律师:“二审能给落到什么程度?”
田律师说:“这不好说,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往最理想的方面争取的,现在的难点是一审把你推到了最高刑,纠正时要增加难度。”
我说:“我明白了,我现在的对手不是被害人,而是大兴安岭中院,一级司法机关。”
田律师说:“总之,我们会把我们的观点和意见反馈给法院,再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工作,把刑罚压到最低点。”
我说:“崔法官来提审时,有按防卫认定的意思。”
田律师说:“关于防卫情节认定,我们会着重考虑的。我们的观点:一是性质问题,就是解决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二就是防卫情节问题;三是投案自首问题。”
我说:“那就请几位律师多费心吧。”
田律师和林律师临别的时候,让我在里面安心地等待,关键时刻不要有过激行为。关于我在看守所羁押几年的时间里,我的表现看守所领导给出了证明,并交给了田律师。
几位律师会见之后,看守所曲所长找我谈了一次话。说他们给出了证明,证明我在羁押期间协助看守所做了大量的工作,创建文明监房和带动其他犯人学习文化,为稳定监所秩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回到监房里,焦熙临问我是北京来的律师吗?我说:“叫田文昌。”老焦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在北京地区很有威望。”
我说:“另一个律师叫林清。”
老焦说:“北京第六律师事务所的,三十六、七岁。在北京地区也是一位很有名的女律师。如果他们介入这个案子,你的胜算可就大了。他们与最高法院都能接触上。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最高法院调卷。”
正文第八章极度煎熬(四)
更新时间:2014-3-1017:05:29本章字数:6287
春节过后,家里又一次来接见了。振库告诉我说:“两位律师为了给咱家省钱,在哈尔滨期间吃住标准都压到了最低点。知道咱家经济条件不好,而且两位律师直到大年三十下午才坐飞机回北京。”还说:“田律师来东北时,省司法界的很多同行,学生到机场去接他。”在关键时刻,两位律师千里迢迢来到东北为救我一条生命。直到大年三十下午才返京,做为一个男人,望着脚上带的镣子,心里一阵发热。感恩的泪水,情不自禁地流了下来。在我最危难之时能遇到陈荣国律师、田文昌律师、林清律师真是我不幸中的万幸。
振库还告诉我说:“舅舅和姨夫在哈尔滨已通过渠道和省纪委领导联系上。二审如果维持原判就插手查涉案的党员干部,一查到底。”振库接见时,还给我带来了一份二审(田、林两位律师)的辩护材料,计7千余字。田、林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这样的:
我们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宋振岭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访问证人和犯罪现场的实地考察,提出辩护意见:
第一, 关于犯罪性质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宋振岭原犯罪性质属于故意伤害(致死),一审判决间接故意杀人罪不妥。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而区分其故意内容的根据又包括很多因素,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固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难度,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可以得出明确结论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二, 从案件的起因看,被告与被害人互不相识,素无前怨。并且,事情发生既属偶然,又很突然,被告产生杀人动机的理由不充分。
第三,从作案的情节看,被告是在被害人连续攻击他人的紧急危险情况下进行还击的。并且,被告的右手伤残尚未恢复正常功能,其还击的方式,受到紧急环境和个人身体功能障碍的限制,客观上难以做出精确的选择。
第四, 以伤害的部位看,被告人一再供称,本意是刺向被害人大腿,由于被告个子高,被害人个子矮,且被告是在弯腰捡刀顺手刺向被害人,身体处在由下向上运动的过程中,而被害人也处在举棒打人的运动之中。忽忙之下,刺中的位置上移是被告所预料不及的。因此,虽属要害部位,但不是被告人主观选择的预定部位。被告陈述说,刺中后发现进刀处很软,就立即拔出刀来。这一点与被告的客观行为表现是相吻合的;军刺的刀刃很长,刺入的部分并不很深。试着,在激烈争斗的情况下,用很长的军刺入很软的部位(腹部),如果被告对其行为没有节制而持以放任态度,刺入的深度一定会超过现实后果,由此可以反映出,被告对其行为没有节制而持以放任态度,剌入的深度一定会超过现实后果,由此可以反映出,被告对其行为后果的心理态度是由于伤害而不是对杀人的放任。
第五, 从行为表现上看,在整个欧斗事件中,被告一直处于劝阻地位,多次忍让,一再请求对方“拉倒”吧,极力想息事宁人,不愿扩大事态。在还击时,对任何人都没有实施过连续性打击。这种行为表现,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心理态度是不相容的。
第六, 从犯罪后的表现看,被告人犯罪后,听到被害人伤势严重,担心会因其伤重或死亡而受到法律制裁,心神不定,坐立不安,托人去医院打听被害人的情况。当得知被害人死亡后,即准备去自首,以求从宽处罚。这说明死亡后果的发生完全出于被告的预料之外,他不仅不希望、不放任并且害怕和否定死亡后果的发生。这种心理态度与间接故意对死亡结果发生的“放任”态度是完全不同的。
第七,从被告的心理因素看:
1、 被告父亲已故,在家中是长子,下有三个弟妹,母亲双目失明,又处于新婚之际,妻子已经怀孕,深感自己对家庭的责任重大。
2、 被告因犯过失杀人罪,正处在缓刑考验期中,非常担心再犯新罪会受到严厉惩罚。并且,作为一个曾因过失杀人而受过法律制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后果是十分清楚的。
这些因素,都是阻止被告实施杀人犯罪的巨大心理障碍,促使被告极力避免自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3从犯罪的环境看,被告既不是流窜犯罪,也不是秘密犯罪,而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众从围观,多人参与的环境中实施伤害行为的。并且,被害人及其同伙人与被告往在同一地区。因此,一且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就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点,被告也是十分清楚的。除非被告想自投法网,才会不计后果地杀害对方。
4被告在供述中始终不承认其具有杀人的动机,一直认为自己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而上述各种情况与被告的供述是相一致的。
综上所述。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认为,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态度只能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而绝非杀人的故意。一审判决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理由是不充分的。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法律可以从宽处罚。具体理由是:
1,被告人犯罪后,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最终终于拒绝他人要其逃跑和推卸责任的“劝告”,主动投案,在投案途中与前来抓捕他的公安人员相遇时主动归案。其投案表示及其行为有多人证言证明,并且被告本人的供述前后相一致。
,2,归案后,被告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虽然起初在个别情节上因怀有恐惧心理而有过一些企图减轻罪责的供述,但这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三、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过当,依照法律应当酌情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已经表明,被告一方与被害人一方由多人参与的这场欧斗起因十分清楚;完全是在由被害人挑起并且一再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引起的。在整个事件中,被害人一伙尤其是被害人本身显然负有主要责任。
(二)被告人在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中,一直处于劝阻和被动防卫的地位,从未向对方发起过主动功击。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也是欧斗的参与者。退一步讲,即使属于互欧的双方,在一方主动停止欧斗,而对方仍然穷追不舍,继续攻的击情况下,被攻击一方在对方侵害过程中所实施的反击行为,仍然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刺伤被害人的行为是在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的。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看其行为均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三)被告刺伤被害人的行为过程表明,其防卫行为是在他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当时实施的。对于这一点,虽然事隔已近三年,许多直接证据已经难以搜集,但通过其他大量证据及现场调查、分析,仍不难得出客观的结论。
1、因被告知道对方企图继续寻畔,当电影散场后,为避免被堵截而从电影院侧门出场,取自行车回家,但终因遭对方拦截而未能避免冲突。可见,被告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施还击的。这一事实是十分清楚的。
2、通过对被告刺伤被害人的行为过程的综合分析和现场勘验,可以认定被告的供述属实。
据被告供述,他本人及其弟、妻出侧门后,在电影院前左侧角十字路口附近遭被害人堵截。当被害人举棒追打其弟及其妻时(目标,是被告的三弟,因被告之妻护住其弟的头部,所以二人同时成为被害人打击的对象),被告曾一再劝阻和举臂拦截。在拦截中,被告所带的军刺掉在地上,因怕被害人发现捡起,就急忙弯腰去拾刀。起身之时,见被害人又举棒向其弟、妻打来,情节之中,顺手用刀向被害人刺去,目标是其大腿,刺后感到被刺处很软,赶紧拔出刀,之后,二人都怔住,对视一会儿,被害人往后退了几步,手中还拿着棒子。这时,胡德胜被害人的同伙,捂着耳朵跑过来,被告一边叫其弟、妻快跑,一边去追胡德胜,欲将其赶跑。追出十几步见胡已跑掉,即转身往回走,返回时,看见刘刚(被害人同伙),以为他手中有刀要打其弟等人,就用军刺刺其臀部一刀。刘被刺中后跑走,被告并未追赶。这时,被告看见被害人向人群中走去,手中已没有棒子。
对于被告以上供述中的某些细节,目前虽然已找不到直接的旁证予以证实,但通过其他相关证据的综合分析,仍然可以得到验证。
(1)据被告之二弟宋振和其邻居施龙等人证明,他们遇见被害人时,是在电影院正门前离左面十字路口约十米左右。他们见被害人由左向右朝门前斜跑过来,手中拿着棒子。宋振库用铁链子向被害人打去,因铁链断了而未打中(见预审卷p71—74页,辩护人90年1月19日对施龙的调查笔录)在宋振库捡铁链子时,施龙扔出一块砖头打在被害人的腰部,被害人当即扔掉棒子继续向右跑进人群。施龙随即捡起了被害人扔掉的棒子。
(2)公安机关是提供并记录在卷的现场勘验图表明,被害人在电影院正门前左侧十字路口附近被刺(据辩护人现场调查测量,该被刺点距十字路口约三至四米),在正门前右侧倒地(据辩护人现场调查测量,倒地点距被刺点的二十多米)。见图示:(略)
(3)根据宋振库、施龙证词,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实地测量表明:
1[宋振库、施龙与被害人相遇现场在被害人被刺现场右方几米处(离左边十字路口约10米左右),而被害人腰部被砖头打中后又继续向右跑,其运动方向一直是由左向右。可见,被害人被剌、被砖头打中腰部和倒地的过程、位置、运动方向和顺序,与被告的供述完全一致。
2被告供述在刺伤被害人时没有看见宋振库和施龙,而宋振库和施龙又证明在用砖头打被害人时也没有看见被告,两者的说法均符合上述方向、位置和顺序,此又可证明被告的供述符合事实。
3被告供述刚出电影院侧门就遭到被害人拦截,在被害人正举棒打其妻、弟时,拾刀刺伤被害人在先,刺刘刚臂部在后。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首先持刀刺伤刘刚后才刺伤被害人。然而,根据时间和被害人的方向推算,被告刺伤刘刚臀部的时候,正值被害人被刺后向右方跑去并与宋振库和施龙相遇之时,且当其被施龙打了一砖头之后,又继续向右走至人群中倒下。因此,宋振库和施龙没有看见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也没有看见宋振库和施龙与被害人相打。这一情况可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先刺刘刚后刺被害人是没有根据的。
4被害人被刺处与倒地处相距20多米(有现场勘验图和笔录为证),又是倒在人群中,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很乱。而一审判决却认定被告“在电影公司门前手持尖刀向刘刚臂部刺一刀(致轻伤)而后返回商业电影院正门前,向被害人腹部猛刺一刀,见华宇(被害人)倒地口吐血沐后,喊了一声“快走!”尔后逃离现场。这种说法与现场情况和勘验笔录明显矛盾,显然是违背事实的。被害人被刺伤后向右走出20多米才倒在人群中,而被告此时早已离开现场,被害人又被人群围在中间。被告怎么能看见被害人口吐血沫呢?
以上各点从不同角度均可证明:被告关于刺伤被害人过程的供述符合事实。
(4)被害人手中的棒子是被施龙x所扔的砖头打掉的,随后其棒子被施龙捡起并拿走。这一位置正是在距离被害人被刺现场右侧几米处,正符合被害人由左向右的运动方向,而这位置和方向与宋振库、施龙的证词及现场勘验图相吻合。同时,假如被害人在没有被刺受伤的情况下,只有腰部中了一砖头,就掉下了手中的棒子失去攻击能力而向右边的人群中跑去,显然不合情理(在户检鉴定结论中,被害人腰部并无明显伤痕)。这又可以证明被告刺被害人时,被害人手中确实拿着棒子,即其被刺后,拿着棒子向右方电影院正门前跑去时,才与宋振库和施龙相遇。
(5)被告其妻及其弟虽因背朝被告,没有看见被告刺被害人的动作,但知道被告正在劝阻、拉截被害人,且胳膊和肩膀上已经遭到被害人棒子的打击,数处受伤。这可以证明被告刺被害人时,被害人确实正在实施不法侵害。
(6)被害人事前并未见过宋振岭,且因其认识施龙而表示不打施龙,而宋振岭也不认识被害人。在电影开映前,被害人一伙是与被告的三弟发生的冲突。而当时宋振岭并不在场。可见,被害人主要是找被告的三弟进行报复。所以,待电影散场后,他先堵住被告的三弟与其首先遭到是事出必然,而不可能先与宋振库及施龙打起来。这一点又可证明,被告供述从侧门出来时,即遭被害人堵截,正值被害人举棒打其妻、弟时将其刺伤的情况属实。
(7)被告在本案发生一个多月前,右手腕部曾经受伤,被切断四根筋腱。案发时腕伤未愈,右手骑自行车不能扶把,穿衣、系衣扣等均不能自理。就在前去看电影之前还是由其妻帮助穿的衣裤。在此种情况下,面对棍棒的攻击,徒手反击是十分困难的。因此,被告用左手拾刀,在防卫时又以左手持刀顺势刺向被害人,是有一定客观原因的。
以上大量事实、现场勘验、现场调查及对各种旁证的对比和综合分析,可以充分证明,被告是在其弟、妻受到被害人一再发起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急危险状态下,顺手拾刀向对方还击,目的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四)被告虽然身上预先带有凶器,但当其遭受不法侵害时,以预先携带凶器事出有因,并非是为了准备斗欧,而且带刀送给一个武警干部的。这一事实,有加格达奇看守所负责人郭慧珍同志的证言为据。
(五)被告在实施正当防卫过程中,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此乃被告的行为过度所致,属于不应有的危害,超越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条件。因此,被告的行为因防卫过当而构成犯罪。依照法律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并按照对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处罚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在当前暴力犯罪多发的情势下,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十分强调对实施正当防卫者的鼓励和成立条件的从宽要求。尽管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历来难度较大,但是,只要通过认真调查和客观分析,对于大部分防卫行为还是可以正确辩别和认定的。因此,我们希望法庭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正确认定一起正当防卫的案件,对于鼓励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预防和减少犯罪,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同时,也可以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高度负责精神,更有利于伸张正义,树立正气,提高司法机关的威信。
四、根据被告所在地组织和羁押机关的证实,被告平时表现良好,在羁押中的表现更为突出,深刻悔罪,表示出狱后一定要为社会多作贡献。这些表现,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愿意并易于接受教育改造,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亦应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实施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犯罪后自首。请求二审合议庭改变一审的死刑判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及《刑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之规定,并结合有关量刑的酌情法定情节予以定罪判刑。
此外,自本案发生至今已近三年之久。经辩护人实地调查发现,本案的发生及审理,在该地区各界中反响十分强烈。人民群众以及公安、司法部门中的许多人都对一审判决的做法及结论表示强烈不满,并提出了许多令人难以反驳的理由。其原因何在?这些反响,已经直接影响到我党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辩护人希望二审法庭对此能予以高度重视
正文第八章极度煎熬(五)
更新时间:2014-3-1017:05:30本章字数:5879
后来我得知二审的辩护词及这案例被录用为教学教材。在当时不仅是认定正当防卫案本身的一个难度,同时还来自外界司法干扰的一个更大的障碍,如果这起案子在97年新修订的刑法之后,明文规定了无限防卫的较宽政策,那么,几位律师代理起来会更容易认定这起历时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