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逆水行周

第六百二十七章 快刀斩乱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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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母杀父,子告母,是不孝乎?”

    “若母欲杀父,子知,不告于父,是不孝乎?”

    广陵城内,某茶肆,说书先生在念报纸上的一篇文章,所念内容,使得茶客们议论纷纷,因为这个话题关于家庭伦理:母杀父,做儿子的,该不应到官府告母亲?

    若儿子得知母亲谋害杀父亲,那么,儿子应不应该将危险告诉父亲?

    凭证亲亲相隐的原则,不应,因为母亲是儿子的尊长,儿卑母尊,儿子告母亲,是卑幼告尊长,等同犯上。

    再说,儿子到官府密告,导致母亲因罪被杀,那就等同于儿杀母,禽兽不如。

    问题是,父亲被杀,儿子不为父报仇,禽兽不如。

    又按亲亲相隐的原则,若母亲意图杀父亲,儿子不能密告,可如此一来,让父亲处于危险之中,这算是人么?

    坐视父亲处于危险之中却无动于衷,禽兽不如。

    对此,茶客们凭证自己的明确,揭晓差异的看法,有人认为若母杀父,儿子告官差池,那就意味着要求儿子知母不知父,有违人伦。

    而夫为妻纲、母卑父尊,母意图杀父,首先是杀自己的“天”,同时也是在杀儿子的“天”,杀完之后,自己也要死,等同于让儿子的两个“天”都完了。

    所以,儿子一旦知道母亲有这种念头,必须及早密告,制止悲剧的发生。

    这种看法很有原理,认可的人不少,但又有人反问:若是父杀母,儿子该密告么?

    若是儿子知道父亲意图杀母亲,儿子应该密告么(告诉母亲)?

    再深入一点,庶子得知父亲杀了生母,该不应告官?

    庶子得知父亲意图杀害生母,该不应密告?

    庶子得知明日母杀了生母,该不应告官?庶子得知明日母意图杀生母,该不应密告?

    虽说庶子要认明日母为母亲,可是,究竟是生母妊娠十月生下来的,生母遇害或者面临生命危险,儿子不作为,是不是禽兽不如?

    围绕这几个问题的争论,让茶肆里的气氛愈生机爆,各持己见的茶客们争论起来,谁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但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说书先生见着争论越来越猛烈,赶忙打圆场,把话题主导权重新抓在手上:“诸位稍安勿躁,这文章不才尚未念完...”

    “皇朝律法,亲属相犯,以服叙(血缘关系)远近、尊卑量刑...”

    “卑幼犯尊长,服叙越近处刑越重,尊长犯卑幼,服叙越近处刑越轻...”

    “可是,若是亲属**,是为禽兽行,岂论尊卑,服叙越近处刑越重...”

    “此次朝廷修订律法,对于亲属相犯,增加不少新规,制定条款认为,杀人为重罪,不适用于‘民不举、官不究’,只要出了人命,官府必须管。”

    “且岂论是故杀、过失杀,无论怙恃相杀、匹俦相杀亦或是怙恃子女相杀,但凡亲属相犯,出了人命一律为公诉案件,亲属**亦是如此。”

    “不才所念这篇文章,就是一位州学博士对此揭晓看法,总体而言,是赞同的...”

    “其人认为,普天之下岂非王土,率土之滨岂非王臣,黎民黎民,均是陛下之子民,陛下爱名如子,子民若意外殒命,陛下绝无袖手旁观之理!”

    “亲属相犯,出了人命,是故杀、过失杀亦或是尚有隐情,须得有司侦查,量刑轻重与否,若无人为原告,有司(认真侦查的机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公诉。“

    “亲属相犯出人命,亲属**,均为禽兽行,容不得草草瞎搅了事。”

    “由刑司以事实、证据举行裁决,量刑轻重与否,均由刑司依律酌情决议...事涉命案、奸非(非婚姻两性关系),若无原告,官府也要作为原告,提起公诉,此即为新律内容。”

    听到这里,茶客们得以知道原来新律里有“公诉”这么个名堂,一时间也不知道该说什么。

    公诉,就是说一旦泛起亲属相犯的案件,譬如怙恃相杀,若子女、亲属不告,官府会让仕宦作为原告,提起公诉。

    那么,各人纠结的“怙恃相杀,子该不应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各人之前议论的依据,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加上人伦,纠缠在一起,谁都能扯出一番原理来,争来争去,一团乱麻。

    现在,朝廷律法以三纲之首的“君为臣纲”压倒一切,管你“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各地官府治下只要泛起命案、奸非,即便无人作为原告,官府一样要告。

    以母杀父的案件来说,官府(监察机关,简称控方)作为原告,将凶手作为被告起诉,免去苦主也就是儿子的两难田地。

    此即快刀斩乱麻,制止了许多不须要的贫困。

    说书先生见听众们若有所思,开始先容这种“公诉制度”的利益。

    “各人都知道,扬州最近出了个案子,那就是失手杀子案,如今案情正在侦查当中,案情希望以官府通告为准,不才欠好乱说,可是,各人想想,若公诉制度实行...”

    “众所周知,庶出子在各人族里的日子大多欠好过,其中许多人职位几同奴婢,动辄被尊长甚至明日兄弟打骂,却不能如何。“

    “一旦庶子被人打死,无论是故杀、过失杀,意味着生母痛失骨血,却不能做什么,她不行能告官,只能私下里以泪洗面。”

    “可是,凭证公诉制度,官府以控方作为原告,对凶嫌提起公诉,给死者一个交接,给遗属一个交接,各人以为,这样对差池?”

    说书先生看着各人,见各人默默颔首,又说:“按礼,兄弟间无论明日庶应当是兄友弟恭,但实际呢?庶出子职位依旧很低。”

    “几多年了,官府不停苦口婆心的劝,劝各人兄友弟恭,怎样有人就是不听,官府还欠许多几何说什么,究竟家务事一团乱,谁也理不清。”

    “若有了公诉,至少能让那些掉臂亲情的人下手轻一些,不要以为用失手为捏词就能免责或者减轻刑罚。“

    “心有忌惮,动手就有分寸,打人不打头,踢人不踢裆,否则一旦闹出人命,或者致人严重伤残,无论苦主敢不敢吭声,官府都要介入,让施暴者吃不了兜着走!’

    “怙恃官向来都要修养黎民,面临那些冥顽不灵之人,说话不听,就得用刑罚来让他们知道作甚王法,各人说,对差池?”

    众人不约而同颔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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